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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課司

官署名。明清管理鹽場、鹽井之機構。掌理產鹽事務。明朝於都轉運鹽使司所屬之鹽場置。設大使一人為主官,下設副使等官。凡一百五十九處:兩淮三十處、兩浙三十五處、河間長蘆二十四處、山東十九處、福建七處、廣東十五處、四川十七處、雲南十二處。清初沿置。隸鹽運使司或鹽法道。設大使一人為主官,下設攢典等吏員。凡一百一十四處: 直隸八處、兩浙三十二處、山東八處、四川五處、山西三處、廣東十二處、兩淮二十三處、雲南七處、福建十六處。如批驗所與巡檢司省置者,則由其兼辦。


官署名。明代在各產鹽場地置鹽課司,掌徵收鹽稅。其長官為大使、副使。見《明史·職官四·都轉運鹽使司》。

鹽課司字典分解

鹽課的解釋 (1).舊時以食鹽為對象所征的稅課。《宋史·食貨志下三》:“ 世宗 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而弛其禁,許之,今兩稅鹽錢是也。”《元史·食貨志五》:

司國語字典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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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地方州縣,對來自各地之鹽商,按引徵稅,謂之鹽稅課。②即“鹽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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