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公務員任用資格

歷史字典解釋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公務員任用法》的規定,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可任用為簡任公務員:一、現任或曾任簡任職,經過甄別審查或考績合格者;二、現任或曾任最高一級薦任職兩年以上,經過銓敘合格者;三、曾任政務官一年以上者;四、曾對民國有特殊勳勞或致力於國民革命十年以上者,五、在學術上有特殊的著作或發明,經審查合格者。

詞語分解

  • 簡任的解釋 .經過選擇而任用官員。《後漢書·申屠剛傳》:“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 明 宋濂 《毛公神道碑》:“當是時,上之左右唯公及太師 李韓公 尤被簡任,凡政令之敷布,軍餉之轉輸,羽檄之交馳
  • 資格的解釋 ∶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取得競選總統資格 ∶從事某種活動時間長短所形成的身分擺老資格詳細解釋.資,原指地位、經歷等。格,政府制訂官員除授或升遷所應依據的法令條例。 唐 封演 《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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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官署名。唐朝置,分屬所在州府而總隸於少府監,掌造錢幣,置監一員,以所在都督、刺史判; 副監一員,以州府上佐判; 丞一員,以判司判; 監事一員,以參軍或縣尉知之。凡七監、武宗會昌—中增至八監,宣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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