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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巡副使

官名。遼、金元設定,為警巡院的副主官,見“警巡院”。

警巡副使字典分解

警巡的解釋 警衛巡視。 唐 白居易 《除軍使邠寧節度使制》:“自領軍衛,為爪牙,夙夜警巡,不懈於位。” 宋 徐鉉 《招討妖賊制》:“仍委諸縣長吏,安存編戶,宣示國恩,防

副使的解釋 (1).派往外國的正使或公使的副手。《史記·司馬相如列傳》:“副使 王然於 、 壺充國 、 呂越人 馳四乘之傳,因 巴 蜀 吏幣物以賂 西夷 。”《清史稿·職

也學習下:警察廳【歷史官職】

官署名。民國置,掌管地方治安工作。其類型有三:一是京師警察廳,掌管京城及郊區的地方警察行政事務,直屬內務總長,設總監一人,掌管廳務;二是地方警察廳,設於各省會或商埠,管理該省該埠的警察行政事務,屬於該省或該埠行政長官,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三是水上警察廳,又分外海水上警察廳和內河水上警察廳,設在瀕海、沿江、濱湖、通河各地的衝要地方,掌管水上警察衛生事務,屬各該地方行政長官,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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