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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司郎中

官名。清末巡警部警務司長官。光緒三十一年(1905)設,一人,正五品。掌司事。三十二年,警務司撤歸民政部,遂廢。

警務司郎中字典分解

警務的解釋 指有關警察方面的事務。 蔡鍔 《致任可澄電》:“ 施 由 滇 乞假回籍, 粵 中當道留辦省城警務,數月之間,盜息民安。” 老舍 《我這一輩子》十三:“要提起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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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民國置,掌管地方治安工作。其類型有三:一是京師警察廳,掌管京城及郊區的地方警察行政事務,直屬內務總長,設總監一人,掌管廳務;二是地方警察廳,設於各省會或商埠,管理該省該埠的警察行政事務,屬於該省或該埠行政長官,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三是水上警察廳,又分外海水上警察廳和內河水上警察廳,設在瀕海、沿江、濱湖、通河各地的衝要地方,掌管水上警察衛生事務,屬各該地方行政長官,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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