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保處

警保處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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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名。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省警保處組織法》,將各省的警務處保全處合併為警保處,仍隸屬於省政府。其職權為掌理全省警察及保全事務。內部組織有六科、三室:第一科,掌警察及保全部隊的組織、編制、外事、交通、消防、生、建築、風俗、禁菸等項警察業務及鐵路、稅務、鹽務、森林、工礦、漁業、航業等專業警察的聯繫事項;第二科,掌理警察及保全部隊教育及校閱事項;第三科,掌理治安、蒐集情報、監督治安行政及綏靖計畫,警力配備、調遣,公私武器管理,戶口調查等事項;第四科,掌防空業務的計畫、設施、指揮、督導、考核等事項;第五科,掌理司法警察及處理違禁出版物;第六科,掌理警察及保全部隊的經理、經費以及處內的庶務、出納,財產、公物的保管等事項;會計室,掌本處會計事務;統計室,掌本處各項統計事務;人事室,掌本處人事管理事務。警保處的人員編制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凡直屬機關部隊人數在一萬人以上,或全省縣、市、設治局在八十個以上者為甲種警務處,設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秘書主任一人,秘書四至六人,科長五至七人,視導六至十人,編審三至五人,技正四至八人,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科員四十五至八十人,技士五至十人,辦事員四十至六十人,雇員四十至五十五人;總人數在一百五十九至二百五十八人之間。凡直屬機關部隊在六千人以上九千九百人以下,或全省縣、市、設治局在五十個以上七十九個以下者為乙種警務處,設處長一人,秘書三至五人,科長五至七人,視導五至八人,編審二至四人,技正三至六人,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科員四十至六十五人,技士四至八人,辦事員、雇員各三十至五十人;總人數在一百二十八至二百一十人之間。凡直屬機關部隊或全省縣、市、設治局個數少於乙種警務處者為丙種警務處,其人員編制又減於乙種警務處,總計人數在九十三至一百六十八人之間。此外,在一些業務比較單純的省份,警保處的編制也可以少於丙種的最低數。

詞語分解

  • 處的字典解釋 處 (處) ǔ 居住:穴居野處。 存在,置身:設身處地。處心積慮。處世。 跟別人一起生活,交往:融洽相處。 決定,決斷:處理。 對犯錯誤或有罪的人給予相當的懲戒:處罰。處決。 止,隱退:處暑。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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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遼置,見“契丹行宮都部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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