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法制局

歷史字典解釋

國民政府的直屬機關。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設定,依照國民政府公布的《法制局組織法》規定,其職掌為:一、草擬並修訂法律條例案;二、保存法律、條例的正本;三、整理及刊行現行法規。設局長一人,管理本局事務。編審六至九人,分掌下列各股事項:第一股,草擬及修訂關於經濟事項的法律條例案; 第二股,草擬及修訂官制、官規及一切關於行政法律條例案;第三股,修訂民刑等法規及一切關涉法的法律條例案。秘書一人,辦事員若干人,掌理本局文牘、會計、編譯及圖書檔案的保管等事項。書記若干人,分理繕校、收發及其他庶務。於必要時,對於特殊立法事項,得聘任專家為專門委員,從事調查研究或起草。同年十月,國民政府實行五院制時,本局撤銷。

詞語分解

  • 國民的解釋 全國民眾 今指取得一國國籍的人,即該國國民詳細解釋.一國或藩封所轄的百姓。《周禮·春官·墓大夫》:“令國民族葬。”《左傳·昭公十三年》:“先神命之,國民信之。”《史記·東越列傳》:“威行於國,國民
  • 制局的解釋 南朝 齊 梁 時設定的職掌內府器杖兵役的機構。《南史·梁吳平侯景傳》:“ 宋 孝建 以來,制局用事,與領軍分權,典事以上皆得呈奏,領軍垂拱而已。”《南史·恩倖傳論》:“制局小司,專典兵力。”安排

歷史官職推薦:小司金中士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金中大夫屬官,正二命。職掌參見“司金中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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