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院院使
官名。清末內閣法制院長官。宣統三年(1911)五月設。一人,正二品,簡任。承總理大臣命管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各官。
官名。清末置,為法制院的長官,見“法制院”。
法制院院使字典分解
法制的解釋 [legal system] 法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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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末陸軍部海軍處所屬機構。光緒三十四年(1908)設。掌擬定海軍軍法、軍獄規章,研究海軍各公約之性質,承辦海軍裁判管獄人員之開補升調等事。設司長一人,承發官一人,司法官四人,錄事六人。宣統元年(1909),併入籌辦海軍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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