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字典網>>歷史字典>>歷史人物>> 法顯

法顯

【生卒】:約337—約422

東晉僧。平陽武陽人,俗姓龔。三歲出家。二十歲受大戒,志行明敏,儀軌整肅。常在長安,慨律藏殘缺,誓志尋求。晉安帝隆安三年,與慧景、道整等四僧入西域求經。度流沙,經鄯善國,以至烏耆,到于闐。度蔥嶺,到北天竺。南度小雪山,慧景死。進至中天竺。巡禮佛教故跡,於巴連弗邑住最久,得《摩訶僧祇眾律》、《方等泥洹經》等。留三年學梵語梵書。後由師子國歸,前後凡十五年,遊歷三十餘國。歸國後,在建康道場寺與佛馱跋陀羅共譯經律論五部。並撰有《佛國記》,亦稱《高僧法顯傳》,為研究古代中亞、南亞諸國史和中外交通史重要資料。

法顯字典分解

法顯的解釋 法顯(約337-約422) : 東晉旅行家,高僧。本姓龔,平陽武陽(今山西臨汾縣境)人。為求佛法,於公元399年西行取經,從長安(今西安)出發,經西域,前後十五

法的解釋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顯的解釋 顯 (顯) xiǎn 露在外面容易看出來:明顯。顯著。顯學(著名的學說或學派)。 表現,露出:顯露。顯示。顯山露水(喻顯示自己,引人注目)。 舊時稱有權勢的或有

順便了解:法制院【歷史官職】

官署名。清末責任內閣直屬機構。宣統三年(1911)五月設。掌撰擬、改廢、解釋法律法令,覆核各部所擬法律命令案,編纂法規等法制事宜。置院使一人,副使一人,參議四人,參事、僉事、錄事若干人。 官署名。清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五月設定,直轄於責任內閣。掌編修法規。其具體職掌包括:一、法律、法令案撰擬事件;二、法律、命令增刪改廢事件;三、各部所擬法律、命令解釋事件;四、現行法律、命令解釋事件;五、各

法顯相關歷史字典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