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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院

官署名。清末責任內閣直屬機構。宣統三年(1911)五月設。掌撰擬、改廢、解釋法律法令,覆核各部所擬法律命令案,編纂法規等法制事宜。置院使一人,副使一人,參議四人,參事、僉事、錄事若干人。


官署名。清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五月設定,直轄於責任內閣。掌編修法規。其具體職掌包括:一、法律、法令案撰擬事件;二、法律、命令增刪改廢事件;三、各部所擬法律、命令解釋事件;四、現行法律、命令解釋事件;五、各項法規編纂整理事件;六、其餘關於法制統一事件。設院使、副使各一人為正副主官,下設參議四人、參事、僉事、錄事各若干人。

法制院字典分解

法制的解釋 [legal system] 法令制度

院國語字典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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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之吏,亦指獄吏。《漢書 ·司馬遷傳》司馬遷報任安書曰: “身非木石,獨與法吏為伍。” 1、指獄吏。《漢書·司馬遷傳·報任安書》:“家貧,財賂不足以自贖,交遊莫救,左右親近不為壹言。身非木石,獨與法吏為伍,深幽囹圄之中,誰可告愬者!”2、指執法之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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