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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警察局

官署名。北洋政府時期在省會或商埠地方設警察廳,在次要商埠,無設警察廳必要的,得設規模較小的局。依照民國八年(公元1919年)十月十三日內務部呈準公布的《地方警察局組織章程》規定,設局長一人,承省警務處和道尹的監督總理局務,其職掌與地方警察廳廳長略同。局內至多設三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二至六人,技術員一人,勤務督察員一至二人,雇員若干人。另據內務部於次年二月呈準公布的《地方警察局分區編隊通則》規定,地方警察局在其管轄區域內分區,必要時就管轄區域以第一、第二的順序劃分之,各區設警察署,設署長、署員主持之。地方警察局因維持治安之必要,得編制警察隊、消防隊,以隊長統率之,其分布駐巡由局長分配。國民黨政府時期亦設地方警察局,依照《各級警察機關編制綱要》的規定,凡地勢衝要、人口稠密、工商業繁盛地方,得設警察局,冠以所在地名稱,直隸於省警務處(但以有合格警士二百名以上者為限)。據民國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國民政府年鑑》所載,計江西九處,河南七處,廣西三處,湖南、綏遠、陝西、安徽各兩處,雲南、寧夏、福建各一處。此外,《各級警察機關編制綱要》還規定,各省政府為謀公路安全起見,得設省公路警察隊,直隸於省主管機關;各省政府為謀水上之安全起見,得設水警隊,直隸於省主管機關。

地方警察局字典分解

地方的解釋 (1) [local](2) 當地地方公共汽車線路地方武裝(3) 各行政區的地方政治地方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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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誌名。清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一日(1906.12.16)在保定創刊。王法勤主編。初為半月刊,第三期起改旬刊。設社說、地方政治、地方風俗、地方生計、國內新聞、外國新聞等欄目,鼓吹地方自治,提倡風俗改良,發展地方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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