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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分場提領

官名。元朝在商貨經過的地方抽分場提領所(收稅機關),每所設提領、同提領、副提領,負責抽(收)稅工作。


官名。元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所屬有柴墟東西口、海州新壩、北砂太倉、安河桃源、太湖東西口、時堡興化、高郵寶應、汶湖等處、雲山白水及安東州十個抽分場提領所,對經過的商貨抽分(按成收稅),每所設提領一人為主官,下設同提領,副提領各一人。

抽分場提領字典分解

抽分的解釋 即抽解。舊時對沿海進出口貿易所征的稅。《元史·世祖紀八》:“商賈市舶物貨已經 泉州 抽分者,諸處貿易,止令輸稅。” 清 夏燮 《中西紀事·通番之始》:“其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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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抽收鹽稅機構。成化初,都御史韓雍設於肇慶、梧州和清遠、南雄等州縣行鹽要衝之地,抽銀以接濟兩廣軍餉。官鹽一引抽銀五分,商人所帶餘鹽,一引抽一錢。正德十四年(1519)增至一錢五分,致引目積滯,私鹽通行。旋復其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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