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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民科第二庭

審判機構名。清末置,由大理院民科主管,掌理不服各省高等審判廳判決的抗訴案件。

大理院民科第二庭字典分解

大理的解釋 (1).掌刑法的官。 秦 為廷尉, 漢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復為廷尉。 北齊 為大理卿, 隋 唐 以後沿之。《韓非子·外儲說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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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鎮名。在山東省平邑縣北部。屬保太鎮。人口 5860。據《費縣誌》載:宋代名屯陽鎮,後寫為毛陽,分別於小毛陽,稱大毛陽。1981年改為今名。主產小麥、玉米。盛產白菜、大蒜、土豆等。平九公路經此。大三陽古為通道,元大德四年(1300年)至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間,費縣在此設有巡檢司,後移置平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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