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可法
史可法怎么寫好看

歷史字典解釋
【生卒】:1602—1645
明河南祥符人,順天大興籍,字憲之,一字道鄰。崇禎元年進士。授西安府推官,遷戶部主事,歷員外郎、郎中。八年,以副使監江北諸軍,抗禦農民軍。十年,升右僉都御史,巡撫安慶等四府及毗連的河南、湖廣、江西部分地方,提督軍務,屢挫農民軍兵鋒。十二年,丁憂去。服滿復出,總督漕運,進南京兵部尚書。十七年崇禎自經於煤山,四月,馬士英議立福王政權於南京,可法以七不可告之。福王立,拜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與馬士英、高弘圖並命。旋被排擠,以兵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出鎮揚州。鎮將高傑與黃得功等爭駐揚州,縱兵焚掠。可法苦心調和,勉令北伐。清攝政王多爾袞遺書勸降,可法報書拒之。清兵南下至揚州,可法調各鎮兵無至者。城破自刎未死,被執不屈死。逾年,揚州人葬袍笏於梅花嶺。謚忠靖,清乾隆改忠正。有《史忠正集》。
詞語分解
- 史可法的解釋 史可法- : 明末大臣。字憲之,號道鄰,河南祥符今開封人。崇禎進士。曾被派遣鎮壓農民起義軍。後任南京兵部尚書。明朝滅亡後,在南京擁立南明弘光帝,任東閣大學士。後被派到揚州督師抗清守城。清攝政王多爾袞致
- 法的字典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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