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歷史字典解釋
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所頒布的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重要檔案,又稱“民元約法”。1912年 (民國元年)3月8日南京臨時參議院制定通過,11日由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頒布。共七章五十六條,按照西歐資產階級“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精神,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不分男女、種族、階級、信仰的區別一律平等,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信仰等自由,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納稅和服兵役的義務。根據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立法權由參議院行使;行政權採用責任內閣制,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政府施政則由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執行;司法獨立,不受上級官廳干涉。最後規定在正式憲法產生以前, “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臨時約法》雖然是為防止袁世凱專權而匆忙制訂的,但它卻把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國家體制、政府組織和資產階級民主權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體現了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要求,具有進步性、革命性。由於資產階級的妥協性、軟弱性,隨著革命果實被袁世凱所竊奪, 《臨時約法》也就成為一紙空文,後為袁世凱所撕毀。
詞語分解
- 中華的解釋 古代華夏族多建都於黃河南北,以其在四方之中,因稱之為中華,是漢族最初興起的地方,後各朝疆土漸廣,凡所統轄,皆稱中華,後也借指中國振興中華 指中原 古時對華夏族、漢族的稱謂詳細解釋.古代華夏族多建都
- 約法的解釋 簡約法令。也指國家在未成立以前,由議會制定政府與人民共同遵守的根本法詳細解釋.謂約束以法。《韓詩外傳》卷十:“制禮約法於四方,臣弗如也。”《後漢書·烏桓傳》:“其約法:違大人言者,罪至死。”《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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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在國子監下設定的數學教育機構。隋代始行科舉制,在國子寺設算學, 置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學生八十人,進行數學教育。唐高宗顯慶元年公元年,在國子監設算學館, 由算學博士教習數學,學生三十人。主要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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