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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中國封建社會中實行的一種土地制度。它首行於北魏,廢止於唐代中葉。北魏初年,由於北方長期戰亂,人口流亡,土地荒蕪,地籍紊亂,經濟破敗,稅源枯竭,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孝文帝採納給事中李安世的建議,推行均田制。規定:男子十五歲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同良人一樣受田;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止四頭。所受之田,不準買賣。初受田之男子,另給桑田二十畝,終身不還,可傳至子孫,亦不得買賣,但超過二十畝可賣,不足二十畝可買。麻布之鄉,另給麻田,男十畝,女五畝, 奴婢相同。新附民戶,加給宅地,每三口一畝,奴婢五口一畝。年老及身死,露田則要還歸政府。奴婢、牛則隨有無以還受。桑田及宅地,均為世業,不在還授之限。受田之後,不得遷徙。分得土地的農戶,要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租調。地方官也按級分給一定數量的土地。均田制度,僅僅是把國家掌握的荒地和無主土地按人分配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這是北魏初年計口授田制在中原地區的推廣和發展。北齊、北周、隋、唐均沿用此制,但規定略有變動。如:北齊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規定,男十八歲始受田,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 限四牛。北周規定,一夫一婦授田一百四十畝,未娶之丁授田百畝。隋依北齊之制。唐代均田制則有較大變更,唐令規定:男子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狹鄉減半;奴婢不再授田;女子一般不授田,但寡妻妾可受田三十畝;老及篤疾廢疾受田四十畝。所授之田,皆以二十畝為永業,余以為口分。對土地買賣的限制,比前代亦有所放寬。另按等級分授官吏永業田、職分田和公廨田。至唐中葉, 因丁口滋長,官無閒田,戶籍混亂,不復給授,均田制無形取消。均田制在中國歷史上斷斷續續推行了三百年左右,均田制度並未觸動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一些地區,授田也並未按均田令文嚴格執行。

均田制字典分解

均田制的解釋 中國古代一種分配土地和交納賦稅相結合的制度。北魏於公元485年頒布均田令,規定農民按人口、官吏按等級分配無主荒地,並向國家納租調。此後在授田對象、授田年限、賦

均田的解釋 (1). 漢 代按等級分賜田地的制度。《漢書·王嘉傳》:“詔書罷菀,而以賜 賢 二千餘頃,均田之制從此墮壞。” 顏師古 注引 孟康 曰:“自公卿以下至於吏民名曰

制國語字典 制 (⑦製) zhì 規定:因地制宜。制定。制式。制憲。 限定,約束,管束:制止。制裁。專制。制約。抵制。節制。制動。制海權。 法規,制度:民主集中制。公有制。

順便了解:均官長【歷史知識】

官名。《漢書·百官公卿表》太常(奉常)、少府屬官皆有均官長、丞。主管皇帝陵園林木事宜。東漢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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