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

兩稅法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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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唐代後期開始實施的賦稅制度。唐代中葉均田制破壞,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之上的租庸調法已不適用。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德宗採納楊炎建議,推行兩稅法。其具體辦法是: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徵收,僅存戶稅和地稅。國家採取量出制入則,將各項費用分攤給百姓。國家賦稅的總收入以大曆十四年(公元779年)全國賦稅總收入為準,分攤各州。征戶稅的原則是戶不分主戶、客戶,以居住為準,人不分成年不成年,以貧富為差,按戶等的高低規定稅錢的多少。徵收時,稅錢可以折算成絹帛徵收。地稅按畝徵收穀物,納稅之田地,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對不定居的商賈,徵收三十分之一的商稅,後改為十分之一。無論戶稅、地稅,都分夏、秋二季徵收。夏稅六月納畢,秋稅十一月納畢。因夏、秋兩征,故日兩稅。兩稅法以資產為徵稅依據,和從前按丁徵稅法相比是一個歷史的進步。自唐建中年間推行兩稅法到明中葉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其間七百餘年,所歷各朝大體上都實行過兩稅法。

詞語分解

  • 兩稅法的解釋 唐德宗 建中 年間開始實行的新賦稅法。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是 唐 代後期直至 明 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新唐書·楊炎傳》:“ 炎 疾其敝,乃請為‘兩稅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費,一錢之
  • 兩稅的解釋 .夏稅和秋稅的合稱。 唐德宗 時 楊炎 作兩稅法,並租庸調為一,令以錢輸稅。夏輸不超過六月,秋輸不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 唐 趙元一 《奉天錄》卷二:“京城減收兩稅之半。”《新唐書·崔造傳》:“ 造
  • 法的字典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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