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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

明神宗時張居正對賦役制度的改革。“鞭”或作“編”、“邊”。簡稱“條編法”。明代自宣德以來,不斷改革賦役制度,嘉靖、隆慶兩朝,海瑞、龐尚鵬、王宗沐等在浙江、應天(今江蘇南京)、江西局部地區曾實行一條鞭法。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張居正把它作為統一的制度向全國推行。一條鞭法的內容是:先將田賦和丁役分別歸併,再將丁役部分地攤到土地里徵收,攤派比例,各地不一,有的地方以丁為主,以田為輔,採用丁六糧四的比例。有的地方以田為主,以丁為輔,採用糧居四之三,丁居四之一的比例。有丁糧各半的,個別地方也有全部攤入田畝的;農民可以出錢代役,力差由官府僱人承應;田賦除在蘇、松、杭、嘉、湖地區徵收米麥外,其餘一律用銀折納;賦役銀由地方官直接徵收和運送國庫,撤銷糧長制。一條鞭法上承唐代兩稅法,下啟清代攤丁入畝制,是中國賦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

一條鞭法字典分解

一條的解釋 (1).謂相連相通。《莊子·德充符》:“胡不直使彼以死生為一條,以可不可為一貫者,解其桎梏,其可乎?”(2).表數量。用於分列的項目或計量條狀的東西。 漢 王

看一看:一夔自足【歷史典故】

《韓非子•外儲說左下》:“不也,夔非一足也,……一而足也。”《呂氏春秋•察傳》:“夫樂,天地之精也,得失之節也,故唯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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