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福總管府

歷史字典解釋

名。元代屬太禧宗禋院,掌大護國仁王寺財產。世祖至元十一年(1274)建大護國仁王寺及昭應宮,置財用規運所。十六年改為總管府。武宗至大中,升會福院。文宗天曆元年(1328),改會福總管府,秩正三品。置達魯花赤、總管、同知各一員之。下轄仁王營繕、襄陽營田提舉司、江淮等處營田提舉司、大都等路民佃提領所、會福財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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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名稱。清代刑部題本內,凡遇死刑重案或需加重罪名之案,而其中又有情可原或例可減等治罪者,即繕寫夾簽,隨本聲明,請皇帝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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