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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法

北宋末年檢點括索公田之法。其執行機構有稻田務、營繕所、西城所,宣和三年(1121)皆併入西城所。公田法,一說取民間田契徹底查勘,如田今屬甲,則從甲而索乙契,復從乙契而索丙契,輾轉推求,至無契可證,則量地所出,增立官租。另一說按民契券所載頃畝,以新頒樂尺打量,舊尺一畝約當樂尺1.0869畝,即以其贏拘沒入官,創立租課。始自京西汝州(今屬河南),繼而遍及京西全路、京畿、京東、淮南、河北。凡天荒、逃田、退灘、淤地,皆括入公田,抑勒細民承佃,強征公田錢。京西、河北人民群起反抗。宣和七年罷。②南宋末年為回買公田,於景定四年(1263)行公田法,令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田產,抽三分之一回買以充公田,設提領官田所掌之。立價以租一石者為十八界會子四十貫,而償以官告、度牒等。方田實際推行於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共回買公田三百五十餘萬頃,雖百畝之家亦不免敷派,民破產失業者甚眾。每鄉置官莊一所,以上戶充莊官收租,各州則立官田所分司主管。鹹淳四年(1268)廢莊官,改募上戶承佃。德祐元年(1275)罷。

公田法字典分解

公田的解釋 (1).古代井田制度下,把土地劃成“井”字形,分為九區,中區由若干農夫共同耕種,將收穫物全部繳給統治者,稱為“公田”。同中區以外的“私田”相對稱。《詩·小雅·大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順便了解:公檮生【歷史人物】

西漢人。陰陽家。傳鄒奭《始終》書。有《公禱生終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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