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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常

?—1180或1239

南宋開封(今屬河南)人,一說蜀(今四川)人,號牧溪,俗姓薛,一說姓李。在杭州長慶寺為雜役僧。善畫龍、虎、猿、鶴、蘆雁、山水、樹石、人物,皆隨筆點墨而成。意簡當而不假妝飾。用墨粗,多變古法,人稱“墨戲”。有真跡傳世,日本東京大德寺藏以為國寶,有署鹹淳元年(1265)及五年者。卒年六十三。

法常字典分解

法的解釋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常的解釋 常 cháng 長久,經久不變:常數。常量(亦稱“恆量”)。常項。常任。常年。常駐。常住。常備不懈。 時時,不只一次:常常。常客。時常。經常。 普通的,一般的:

也學習下:法典編纂會【歷史官職】

法典編纂機關。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法典編纂會官制》規定,負責編纂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附屬法及其他各項法典。設會長一人,由法制局局長兼任;纂修八人,調查員若干人。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改為“法律編查會”,參見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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