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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幣制則例

清宣統二年(1910)制訂,二十四條。規定貨幣單位定名曰圓,種類為銀幣四種(一圓、五角、二角五分、一角)、鎳幣一種(五分)、銅幣四種(二分、一分、五厘、一厘)。一圓為主幣,五角以下為輔幣,計算均以十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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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魏置。《丘哲妻鮮于仲兒墓誌》: “(丘哲系)故乞銀曹、比和真曹、迄紇曹四曹尚書, 奏事給事, 洛州刺史, 河南河陰使君之長子。”參見“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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