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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總要

法典名。五代後梁開平時,大理卿李保殷撰。十二卷。已佚。

刑律總要字典分解

刑律的解釋 [criminal law] 刑法觸犯刑律

總要的解釋 (1).統領;總括。《荀子·哀公》:“是故其事大辨乎天地,明察乎日月,總要萬物於風雨。” 楊倞 註:“總要,猶統領也。”《大戴禮記·哀公問》:“總要萬物,穆穆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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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選舉官員考試方式之一。凡京朝官、選人等願考刑法者,由兩制,刑部、大理寺主判官及各路監司奏薦,選派大理寺或刑部官員主考,試斷案、刑名、《刑統》大義等各若干道,稱刑法試。第一等授審刑院或大理寺、刑部法官。 宋代選補司法官的考試。凡京朝官, 選人等願應刑法試者, 由兩制,刑部、大理寺主判官及各路監司奏薦,朝廷派大理寺少卿或刑部郎官一人主考,試斷案、刑名、《刑統》大義等各若干道。成績列入第一等者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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