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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清吏司

官署名。清代刑部所屬十八清吏司之一。簡稱奉天司。乾隆六年(1741),改現審左司設。掌核盛京、黑龍江、吉林將軍及奉天府所屬刑名案件,兼理宗人府、理藩院文移。設郎中,蒙、漢各一人;員外郎,滿、漢各一人;主事,滿、漢各一人;經承三人。光緒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為法部,遂裁。

奉天清吏司字典分解

奉天的解釋 奉行天命。《書·泰誓中》:“惟天惠民,惟辟奉天。”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質文》:“作宮邑於 下洛 之陽,名相官曰尹。作《濩樂》,制質禮以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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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南朝梁置,天監七年(508)定為施用於境外的武職二十四班中的一班,為諸將軍名號中最低的一班。大通三年(529)定製後,地位未變。奉班都知 官名。明初侍儀司屬官,正九品。掌朝廷部分禮儀。後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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