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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未央宮骨簽刻文(6)

作者:不詳 書體:隸書

4、草率化刻文。

與省減字結構密切相關的是草體化,這與手書體中的簡約草化書寫一致,所不同的是,潦草的簡牘墨書更多弧形圓轉筆畫,而在堅硬的牛骨上契刻,草、簡、快的刻法也以直線為主,於是,“Z、>、コ、△”等結構常出現於骨簽上。李學勤先生分析:“骨簽刻得比較快,更反映了草化的趨勢,和當時兵器上比較常見的通行文字相似,這種趨勢表現很明顯。所以,它不但是隸書,還帶有一定的草書味道。”[7]比如,“元”、“定”的下部草作“Z”,“工”字也草作“Z”(08181號),“五”先寫一“Z”再加一斜畫,“糸”改作兩“△”加“十”,“第”之“弓”有時由斷開的四五字組成。骨簽“草法”中,一部分並非按手寫體(簡牘)草法,而實為遷就骨刻方便的變形草率刻法;另一部分則依據手寫體中的草寫規則,如06441、13355等號簽,有大量簡牘草體那種右弓形弧筆——這種弧筆顯然不如平直線好刻,刻者選擇曲弧線應該是來自平常手書體的習慣。

5、刻文面目多樣性。

雖然都是筆畫均粗的直勢點線,骨簽刻文仍然不止一式一格,這與它們出自較多刻手有關。日本學者小原俊樹詳細分析了骨簽刻風的多變:比如“三工官”刻風各異,河南工官的骨簽文字整體扁平,多用直線,刻工較細;潁川工官的骨簽文字偏縱長,參以曲線變化,工拙並存,草簡化較多;南陽工官的比前兩種更加草率。小原氏還指稱骨簽在避免字形雷同化上已初具意識,契刻已具備了文字造型表現意識或章法處理技巧。[8]同一字形體及刻法各不相同,主要因為刻手不同,而非著意表現“字形多變”;至於文字造型表現及章法處理意識,沒必要在狹小的骨簽上施展。

三、西漢骨簽與西漢箭桿刻辭比較

1930年西北科學考查團在居延邊塞發現箭矢實物,索馬斯特《內蒙古額濟納河流域考古報告》中記錄了9支殘箭的箭桿上有刻辭,這組箭編號為P.164第1至10號箭,除一支外,其餘都有刻字,箭桿直徑0.85厘米、長32.4厘米;都沒有箭鏃,部分殘存少許箭羽;箭桿兩端所髹黑漆和纏絲還殘存,字刻在纏絲和髹漆完成之後。據刻辭可知這些箭全是河內工官製造的,河內工官在造好一批箭後,可能在作坊內依據當時工官的慣例,於其中一支上刻寫各級督造和製造者的職務和名字,並加編號,這批箭經大司農或其他單位統籌,運往居延邊塞。這批河內工官造箭的時代在武帝至王莽之間。[9]

兩種刻字所記督造者、製造者職稱大體一致,如“工官令,丞,作府嗇夫,掾,佐,令使,冗工,工”等,可能有的記刻得詳細、完整(如潁川工官、南陽工官、河內工官所制),有的則記刻得較簡略(如河南工官所制);箭桿刻辭上的年號因箭桿殘損、漆剝蝕太甚而不能完全辨識。

箭桿直徑不到1厘米,刻辭字徑約為桿徑一半,即字徑約0.4厘米,與骨簽字徑相仿;文字風格也與骨簽近似,不過比骨簽刻文更草率,連筆更多,且不少圓弧線條,字形橫扁,縱向密集;各支箭桿契刻法不同,並非出自一人之手。

內容體例一致性,應說明兩種器物為同一類種,即可旁證長安骨簽應為弓弩物件,即弓弩弭。

西漢未央宮骨簽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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