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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簽署

1972年4月10日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全稱《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公約共15條,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製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銷毀一切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公約草案於1971年9月28日由美國、英國、蘇聯等12個國家向第26屆聯大聯合提出的,經聯大通過決議,決定推薦此公約。1972年4月10日分別在華盛頓、倫敦和莫斯科簽署。1975年3月26日公約生效。各國在自願的基礎上遵守該公約。1984年9月20日,中國決定加入此公約。1984年11月15日,中國分別向英、美、蘇政府交存加入書,公約同日對中國生效。至2001年7月,共有162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144個國家批准了公約。

4月10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