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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條例》開始實施

2008年5月12日

國務院總理***簽署第517號國務院令,公布《護士條例》。條例共6章35條。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範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條例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護士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填補了我國護士立法的空白,將成為我國護理事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即將實施的首部《護士條例》具有三大亮點。
亮點一:更好地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
李少冬表示,一些醫療機構存在著正式編制人員和編外聘用契約制人員的雙軌管理,一些醫療機構聘用的契約制護士不享有參加繼續教育、職稱晉升的權利,不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待遇。這些問題不僅侵犯了護士的勞動權益,而且嚴重影響了護士隊伍的穩定。條例對於護士的合法權益則作了明確的規定,比如:從工資待遇上,有正式編制的、契約制、臨時工性質的護士,實行同工同酬;應當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並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應當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畫,並保證護士接受培訓;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等等。
亮點二:嚴格規範護士的執業行為
對什麼人才能當護士、護士應做哪些事、不應做哪些事等,條例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條例規定,只有受過專門訓練並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才能從事護理工作。而申請護士執業註冊雙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符合衛生部規定的健康標準,從而確保了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醫療安全的執業水平。
亮點三: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部分醫療衛生機構重醫療、輕護理,隨意減少護士職數,醫護比例嚴重失調。因而條例規定,自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必須達到衛生部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即護士與總床位比0.6:1、病區護士與床位0.4:1的標準。這將使醫院的工作質量、護理質量、患者安全能得到充分的保證。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我省護理事業發展比較迅速。解放初期全省只有2000多名護士,78年已發展到31000多名,到現在全省護士總數已達94000多名。但據李少冬處長介紹,這與實際需求仍有很大差距,事實上,我省護士需求量應在14萬多,缺口達到5萬。李少冬處長表示,《護士條例》的實施將極大地激發廣大護士的工作熱情,促進護理工作的規範化,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從事護理工作。

5月12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