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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廢除封建制。

1789年8月4日

這是法國革命中第一個重要的反封建法令,對改造法國的舊制度有重大作用

第一條 國民議會現將封建制度全部加以廢除。國民議會決定:有關封建的和采邑的權利義務,凡是源於實物的或人身的永遠管業、源於人身徭役以及其他表現為此類性質的權利義務,均無償廢除之;一切其他的權利義務則宣布為可以贖回的,贖回的價格和方式由國民議會決定之。但凡未經本法所廢除的上述權利仍得繼續徵收,直到贖償時為止。 

第二條 大、小鴿室的專有權,廢除之。…… 

第三條 狩獵特權及無柵兔林特權,亦廢除之。…… 

…… 

第五條 各種性質的什一稅和代替什一稅的貢賦,不問其名稱及徵收的名目如何,即使是出於預定樂捐的,不問其屬於在俗僧院或在律僧院、屬於有俸祿的僧侶,教產管理會或任何教會附屬產業掌管人,甚至是屬於馬爾他僧團或其他宗教與軍事僧團以及因選擇微薄俸給以為代替而轉讓給世俗人的那些什一稅,一概廢除之;但須設法用其他方式來供給宗教的支出、牧師的生活、窮人的救濟、教堂和牧師宿舍的修建以及目前指定由什一稅來維持的一切機關、神學院、中國小校、醫院、宗教團體及其他等等。 

然而,在上述費用尚未提供及舊占有人尚未享有其代替物之時,國民議會決定上述各種什一稅仍應根據法律並按照習慣的方式繼續徵收之。……

第六條 一切永久地租,無論是實物的或貨幣的,無論其種類如何及來源如何,無論其屬於何人如教會附屬產業掌管人,領地、采邑或馬爾他僧團,概得贖回;各種的和在一切名目之下的實物貢賦,亦得按照國民議會行將規定的價格贖回之。禁止今後再創設任何不得贖回的貢賦。

 ……

 第九條 關於稅收方面的經濟特權,無論是人身的或實物的概應永遠廢除之。一切公民和一切財產均應納稅,並須用同樣的方法和同樣的手續進行之;必須訂出實行按比例繳納各種賦稅的辦法,甚至對於課稅年度的最後六個月的賦稅亦同。 

……

 第十七條 國民議會莊嚴地宣布國王路易十六為法國自由的恢復者。

8月4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