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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劍追財

《太平御覽》卷六三九引《風俗通》:“沛郡有富家公,資二千餘萬。小婦子年才數歲,頃失其母,又無親近。其女不賢。公病困,思念恐爭其財,兒必不全。因呼族人,為遺令書,悉以財屬女。但遺一劍,云:‘兒年十五,以還付之。’其後又不肯與。兒詣郡自言求劍。謹案時太守大司空何武也。得其辭,因蕡(註:捕)女及婿。省其(公也)手書,顧謂掾吏曰:‘女性強梁,婿復貪鄙。畏賊害其兒,又計小兒正得此則不能全護。故且俾與女,內實寄之耳,不當以劍與之乎!夫劍者,亦所以決斷;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復還其劍。當問縣官,縣官或能證察,得見伸展。此凡庸何能用慮強遠如是哉!’悉奪其財,以與子,曰:‘弊女惡婿,溫飽十歲,亦已幸矣!’於是論者乃服。”

富翁多智慮,臨終之前,請鄰人,立遺囑,留劍贈兒,寄財惡女,這樣做既保護了幼子,又埋下伏線,以待日後公斷。而太守則明察秋毫,論斷公正,追財還劍,使人嘆服。後因用為詠明察公斷之典。

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勉學》:“不知同轅見罪,分劍追財,假言而奸露,不問而情得之察也。”

多看看:分守道【歷史知識】

見“道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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