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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得其所

歷史字典解釋:

所,處所。得其所,得到應有的歸宿。死得是地方,即指有意義,有價值。語本北魏普惠。張普惠,字洪賑,常山九門(今河北正定)人,專心墳典,受士人稱讚。作諫議大夫時,當朝靈太后的父親司徒胡國珍亡故後諡號“太上秦公”,普惠認為前代帝後的父親從未加以“太上”之號,上表勸道:“《禮記》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尊無二上……’。”指出尊父為“太上”是帝王的大禮。於是太后親到胡宅,召集王公及五品上官員議定,並派使者召來普惠。任城王澄等參與議定的人,都因肅宗年幼靈太后當朝執政相順從,並且與普惠辯論,然而普惠抗爭不懼,應對如流,但最終群臣仍以“請依前詔”上奏。只是,太后也沒降罪普惠。最初普惠被召時,使者佇立催促,他幾個兒子憂懼涕泣,普惠正言勸解說:“我執掌諫議的職責,如不言人所難言,不諫人所難諫,就是唯諾小人,曠官尸祿。人皆有死,如死得其所,有什麼可遺憾的!”等到他平安回家,親朋都為他的幸運,向他表示祝賀。中山弼更寫信贊惠道:“雖向難鋒至,而應對響出……終使庶僚拱默。雖不見用於一時,固已傳美於後代。”

【出典】:

書》卷78《張普惠傳》1735頁:“初,普惠被召,傳詔馳驊騮馬來,甚迅速,佇立催去,普惠諸子憂怖涕泣。普惠謂曰:‘我當休明之朝,掌諫議之職,若不言所難言,諫所難諫,便是唯唯,曠官尸祿。人生有死,死得其所,夫復何恨。然朝廷有道,汝輩勿憂。’及議罷,旨勞還宅,親故賀其幸甚。”

【例句】:

《金史·忠義傳一》:“國家有難,在朝者死其官,邑者死城郭,治軍旅者死行陣……皆其所也。故死得其所,則所欲有甚於生者焉。” 明·羅貫中《三國演義》37回:“賢哉徐母……伏劍同流,斷機堪伍,生得其名,死得其所。賢哉徐母,流芳千古。” 明·李贄《焚書·何心隱論》:“死得其所,公又何辭焉?”


述補 得其所,得到合適的地方。指死得有意義、有價值。語本《左傳·文公二年》:“瞫曰:‘吾未獲死所。’”郭沫若《革命春秋·北伐途次》:“他們的血是有代價的,他們死得其所,是死而無憾。”△褒義。多用於形容死得有價值。↔死無葬身之地 虛生浪死

詞語分解

  • 死的解釋 死 ǐ 喪失生命,與“生”、“活”相對:死亡。死訊。死刑。死囚。死棋。死地。生離死別。死有餘辜。 不顧生命:死志(犧牲生命的決心)。死士(敢死的武士)。死戰。 固執,堅持到底:死心塌地。死賣力氣。 無
  • 其所的解釋 一個合適的或指定的位置各得其所

歷史典故推薦:襦袴謳

同“襦袴歌”。宋 王禹偁《送陳侯之任同州》詩:“同州古三輔,北望雄且優。詔條得以布,民瘼得以求。勿謂綺紈子,當有襦袴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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