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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藍翎長

官名。清朝職官之一種,即尚未實授之藍翎長。

多學一學:委任公務員任用資格【歷史官職】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二年(公用1933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的《公務員任用法》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任用為委任公務員:一、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的特種考試及格者;二、現任或曾任委任職,經過甄別審查或考績合格者;二、現任政府雇員,連續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致力於“國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績者; 五、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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