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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員任用資格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二年(公用1933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的《公務員任用法》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任用為委任公務員:一、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的特種考試及格者;二、現任或曾任委任職,經過甄別審查或考績合格者;二、現任政府雇員,連續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致力於“國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績者; 五、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委任公務員任用資格字典分解

委任的解釋 (1) [appoint;mandate;authorige]∶任命某人擔任職務委任一個官員(2) [entrust]∶託付

也學習下:委肉【歷史典故】

《史記.魏公子列傳》:“侯生笑曰:‘公子喜士,名聞天下。今有難,無他端而欲赴秦軍,譬若以肉投餒虎,何功之有?”又《張耳陳余列傳》:“陳余曰:‘……今必俱死,如以肉委餓虎,何益?’”信陵信急切中欲率少數門客車騎抗秦救趙;陳余認為自己提兵擊秦救張耳:這都如以肉投餓虎,是白白送死。後因用以比喻徒作無謂犧牲的典故。清.顧炎武《流轉》詩:“毋為小人資,委肉投餒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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