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佐

縣佐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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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1、縣屬吏的總稱。縣長官的屬吏,分職任事,佐長官治縣,這些屬吏,總稱為縣佐。秦以前縣佐吏有丞、尉、縣司馬、縣司空等;秦漢時更加完備,有丞、尉、諸曹掾史等。《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後漢書·百官五·縣》:“各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員,五官為廷,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

2、官名。民國初期置,為縣知事佐官,由巡按使委任,不與縣知事同城,駐縣內要地,掌理縣知事委辦的各項事務,如巡徼、彈壓、勘災、堤防、水利等,並於駐地就近指揮、監督該地警察處理案件,但不受理民事、刑事訴訟。不久即廢。


官名。民國初年各地一些區域遼闊的縣多改清代的縣丞為縣佐,駐紮在縣內重要地方,以不和縣知事同城為則。北洋政府於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八月八日公布《縣佐官制》,規定縣佐由巡按使委任,其職權是:承縣知事之命,掌理巡徼、彈壓、勘災、捕蝗、催科、堤防、水利,以及由縣知事委辦的各項事務,並得指揮監督駐在地方的警察及處斷違警案件,惟不得處理民刑事案件。但在邊遠省份如新疆、雲南各縣,縣佐亦有兼辦民事、刑事初審案件的。各省縣佐後漸廢棄。惟陝川等省直至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始行裁撤。

詞語分解

  • 縣佐的解釋 縣令輔佐官員之統稱。辛亥革命後專置縣佐官職,為縣知事的佐理,設於縣內要地,不與縣知事同城。掌理縣知事委辦的各項事務,並得於駐地就近指揮監督該地警察及處理違警案件。後廢。 清 劉大櫆 《誥贈通奉大夫程
  • 縣的字典解釋 縣 (縣) à 中國省級以下的一種行政區劃。 縣 (縣) á 古同“懸”。 筆畫數:; 部首:厶; 筆順編號:
  • 佐的字典解釋 佐 ǒ 輔助,幫助:佐證(證據)。佐餐。 處於輔助地位的人:僚佐。 勸:佐食。佐酒(a.陪伴喝酒;b.就著菜餚把酒喝下去)。 筆畫數:; 部首:亻; 筆順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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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見“國舅乙室已大翁帳詳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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