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高等審判廳

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末京師之審機構。光緒三十三年 (1907) 設。掌京師刑、民案件審判,於重罪為二審,輕罪為終審。置廳丞一人,下設刑、民兩科,各置推事六人,分掌所轄刑、民案件。設典簿廳,置典簿二人,主簿四人,錄事六人,掌記錄並庶務。附設京師高等檢察廳。又設看所,置所長所官各一人。


官署名,清朝末年置。掌治廳務,監督下級審判廳。下設民科、刑科。重罪為二審,輕罪為終審。審判會審問如同大理檢察廳,掌糾正同級審判,監督下級檢察廳。其官有:廳丞一人,正四品。推事官十二人,從五品。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四人,從七品。檢察長一人,正四品。檢察官四人,從五品。看守所所長,正六品。所官,從八品。見《清史稿·職官六》。

詞語分解

  • 京師的解釋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資治通鑑;唐紀》赴舉京師。;;宋; 胡仔《苕溪漁隱叢話》自京師乘風雪。;;清; 姚鼐《登泰山記》詳細解釋.《詩·大雅·公劉》:“ 京
  • 審判廳的解釋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制,各地仍設審判廳。

歷史官職推薦:郡公

爵名。魏晉始置,初定為“公”的一個等級,高於縣公。其後各朝多置。晉武帝鹹寧三年定大、次、小王國制,規定郡公制如小國王。北魏道武帝天賜元年賜郡公國臣吏,自五十人至百人不等,北周時定食邑自一千戶至八千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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