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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執法官

官名。清末新陸軍職官。光緒三十年(1904)定新陸軍營制,始置。每軍一人,正三品,正參領充,簡放。掌考查全軍法律。唯平時不編軍,故不常置。

總執法官字典分解

法官的解釋 (1) [judge]∶具有審理和裁決爭訟問題的權力的政府官員;尤指法院中的負責法官,通常在任命中這樣命名(2) [justice]∶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進行審訊

也學習下:總管大臣【歷史官職】

見“八大臣”①。 官名。清置,為內務府長官,正二品,從滿洲大臣中選任,掌內務府政令、供御諸職,無所不綜。其屬有:堂郎中、主事、筆帖式。見《清史稿·職官五·內務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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