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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城預審廳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九月巡警部成立後,改原內外城工巡局發審處為內外城預審廳,歸部直轄。分別掌理京城內外城的訴訟事宜,相當於京城地方的初級司法機構。除一般違警罪可由分廳訊結外,其他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均歸其訊斷,遇有流徒以上重大案件,預審後須再咨送刑部處理。內外城兩預審廳各設正審官一人,正五品總理廳務;陪審官一人,從五品,輔助正審官審理案件;檢查官一人,從五品,檢查證據,協同審訊;民事審判官一人,從五品,專理錢糧、債務案件;副審官一人,正六品,臨時聽審;書記官三人,正六品,掌繕寫之事;譯員三人,醫官二人,司書生七人,巡官二人,巡長五人,巡警五十人。每廳還附設看守所和待質所。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民政部成立後改隸民政部。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法部成立審判廳,預審廳遂撤,其職掌分別移交法部、大理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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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魏置,為皇帝的侍從官員,多由親貴子弟充任。隋代置為內侍省長官,員二人,從四品上,以宦官充任。煬帝大業三年(607)稱長秋令,改用士人。唐武德四年(621)復置為內侍省長官,員四人,從四品上。天寶十三載(754)置內侍監為長官,以內侍為少監。後另置內侍員四人,與少監同為內侍省次官。皆以宦官充任。宋以後為宦官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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