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憲總例
風憲總例怎么寫好看

歷史字典解釋
明代對監察官的紀律規定。正統四年(公元1439年)制定,據《明會典》卷二○九所載,其內容如下:一、凡都察院並監察御史、按察司一應諸衙門官員人等,不許挾私沮壞,違者杖八十。若有乾礙合問人數,敢無故占恡不發者,與犯人同罪。二、凡都察院及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許於各衙門囑託公事,違者比常人加三等,有贓者,從重論。三、凡監察御史行過文卷,從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過文卷,聽總司磨勘。如有遲錯,即便舉正,中間果有枉問事理,應請旨者,具實奏聞。四、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問公事有擬斷不當者,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當該吏典,罪之如律,仍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擬斷不當事理,具奏得旨,方許取問。五、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贓私等事,直隸赴巡按監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並分司,及巡按監察御史處陳告, 追問明白, 依律施行。其應請旨者, 奏聞拿問。六、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聞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隨即舉聞。若奸貧廢事,蠹政害民者, 即便拿問。其應請旨者, 具實奏聞。若知善不舉,見惡不拿,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安置,有贓從重論。七、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等事,並聽監察御史、按察司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建言創行事理,必須公同評議,互相可否,務在得宜,方許實封陳奏。八、凡按察司官斷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許赴巡按監察御史處聲冤;監察御史枉問,許赴通政司遞狀,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與理斷或枉問者,許擊登聞鼓陳訴。九、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須於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不許用曾犯奸貪罪名之人。十、凡都察院合用筆墨心紅,具奏札付京府。按察司合用筆墨心紅紙札,行移附郭府分。監察御史、按察分司巡歷去處,合用紙筆朱墨燈油柴炭,行移所在有司,並支給官鈔,收買套用,具實銷算。
詞語分解
- 風憲的解釋 .風紀法度。《後漢書·皇后紀序》:“爰逮 戰國 ,風憲逾薄,適情任欲,顛倒衣裳,以致破國身亡,不可勝數。” 唐 竇常 《和裴端公樞蕪城秋夕簡遠近親知》:“ 漢 廷風憲在,應念匪躬人。” 孫中山 《三民
- 例的解釋 例 ì 可以做依據的事物:例證。例題。舉例。例句。例如。 規定:例外(不按規定的,和一般情況不同的)。體例。凡例。條例。破例。發凡起例。 按規定的,照成規進行的:例會。例假。例行公事。 調查或統計時指
歷史官職推薦:三巴校尉
即“護三巴校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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