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都察院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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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名。明清全國最高監察機構。掌糾劾百,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明洪武十五年(1382) 改御史台置。設監察御史八人,分為十二道,每道下設御史三至五人。十六年設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僉都御史各二人。下設經歷一人,都事一人,司務二人,照磨、檢校、司獄各一人,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所屬有經歷司、司務廳、照磨所、司獄司等機構。洪熙元年 (1425) 南京亦置,設官略同。其都御史,副、僉都御史均為在外總督、提督等官之加銜。清崇德元年(1636) 沿置,設承政,左、右參政等官。順治 (1644—1661) 中改設左都御史滿、漢各一人,左副都御史滿、漢各二人。左僉都御史一人,於乾隆十年 (1745)裁。其右都御史為總督加銜,右副都御史為巡撫、河督、漕督加銜。下設御史、給事中、經歷、都事、經承等官。分置經歷、都事廳,值月處,督催所等辦事機構。所屬有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宗室御史處及稽察內務府御史等機構。


官署名。明洪武十三年改御史台為都察院,負責對官吏進行監察彈劾,也可對政務進行評論,對君主進行規諫等。其長官左右都御史,下有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分十三道監察御史,巡視州縣,考察官吏。清沿明制,清代都察院下有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京畿、河南十五道監察御史。在外的總督、巡撫皆帶都御史、副都御史銜,以便在行政權外兼行監察權,低級官員或士人有建議,可由都察院代奏,被參處的官吏有冤或百姓控訴官府不受理及處理不公正的,可向都察院控訴。見《明史·職官四·都察院》、《清史稿·職官二·都察院》、《清史稿·職官三·總督巡撫》、《清通典·職官四·都察院》。

詞語分解

  • 都察院的解釋 明清時的中央監察機構詳細解釋官署名。 明 洪武 年間設定。監察彈劾官吏,參與審理重大案件。 清 因 明 制。《紅樓夢》第六八回:“ 張華 便得了主意,和 旺兒 商議定了,寫一張狀子,次日便往都察院
  • 院的字典解釋 院 à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 部首:阝; 筆順編號:

歷史官職推薦:尚書左右丞

官名,漢置,為左、右二丞之合稱,俸四百石,掌錄文書期會(見《後漢書·百官志》)。參看“尚書左丞”和“尚書右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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