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政院

參政院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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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北洋政治時期違反《臨時約法》的非法議會之一。成立於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六月二十日,是根據約法會議制定的《參政院組織法》而產生的。參政院的性質,依《新約法》的規定是:“應大總統之諮詢,審議重要政務”,因為“新約法”中相當於國會(一院制)的立法機關“立法院”沒有成立,袁世凱又命令由參政院代行“立法院”的職權。參政院的職權分交議的和諮詢的兩類:大總統交議,由參政院議決的有下列各項:一、依《新約法》規定須經參政院同意的:包括大總統解散立法院;大總統在不能召集立法院時發布與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大總統的財政緊急處分;組織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憲法,而由參政院審定憲法案;大總統決定不公布而立法院通過兩次(複議後再通過一次)的法律案。二、對《新約法》及其附屬法律有疑義時的解釋。三、行政官法官署許可權上的爭議事件。大總統向參政院諮詢、徵求意見有下列各項:一、關於締結條約事件;二、關於設定行政官署事件;三、關於整理財政事件;四、關於振興教育事件;五、關於擴充實業事件;六、其他特殊事件。參政院對於以上五項事件,也可以向大總統提出建議(須有參政十人以上的連署)。參政院對於以上各項事件作出決議,法定人數不完全相同。交議事件中的第一項,議決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參政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政的同意。其餘各項則只須過半數參政出席、過半數出席參政同意即可。參政院設參政五十至七十人,由大總統就有以下條件之一者簡任:一、有勳勞於國家的;二、有法律、政治專門學識的;三、有行政經驗的;四、碩學通儒有經世著述的:五、富於實業學識經驗的。參政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大總統就參政 * 任,開會時以院長為議長,下設秘書廳,秘書長由大總統任命,主持秘書廳工作;秘書六人,僉事八人,主事十六人,速記和書記若干人,分理各種事務。參政院於民國五年(公元1916年)六月二十九日結束。

詞語分解

  • 參政的解釋 參與政事詳細解釋.官名。 宋 代參知政事的省稱,為宰相的副職。 元 於中書省、行中書省,皆置參政,為副貳之官。 明 於布政使下置左右參政。 清 初,各部也設參政,後改侍郎。 袁世凱 統治時期設參政院
  • 院的字典解釋 院 à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 部首:阝; 筆順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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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北齊置,設丞。隸太府寺諸冶西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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