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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議會

省議會為一省的民意議事機關,民國置。清朝末年在各省設咨議局,提議一省之事。為省議會之預備。民國正式成立,國民政府軍政、訓政時期不設。民國二十五年宣布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規定於各省設省參議會。


省立法機關。辛亥革命時期各省設立的臨時立法機關頗不一致。北洋政府於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九月四日公布《省議會議員選舉法》,次年四月二日公布《省議會暫行辦法》,各省先後依法成立新的省議會。有議會設於省會,由全體省議員組成。議員的選舉採用間接選舉制,省議員選舉設選舉監督一人,由省行政長官兼任。議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省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分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議長、副議長的任期與議員相同。省議會的職權,主要有以下三項:第一是議決權。凡本省單行條例,省預算決算,省稅、使用費、規費的徵收,省債募集,省庫有負擔的契約,省財產和營造物的處分和買入及其管理方法等事項,均須經省議會議決。第二是監督權。一、有權受理本省人民關於本省行政訴願事件;二、認為省行政長官有違法行為時,得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可決提出彈劾、經由內務總長提交國會議懲辦;三、對省內官吏認為有違法、納賄情事,得咨請省行政長官查辦。此外,省議員對於本省行政事項有疑義時,得以十人以上的連署,提出質問書於省行政長官,並限期答覆;議員若認為答覆不得要領時,得要求省行政長官自行到會或派員到會答辯。第三是建議權。省議會對於本省行政或其他事件有意見時,可隨時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省行政長官對於某項事件遇有疑難時,可向省議會諮詢,省議會亦須據實答覆。省議會的會議分為常會和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省行政長官召集,會期六十日,必要時得延長至多二十日。臨時會於有緊要事件或議員半數以上的請求時,由省行政長官召集,會期至多三十日,省議會設秘書,由議長任免,其員額和辦事細則等,由各省議會自定。在國會被袁世凱非法解散之後,省議會也於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二十八日被全部解散。袁死後,國會恢復,省議會也奉命重行集會。但在軍閥割據的情況下,各省議會並未能全部恢復,即使恢復了也不能發揮什麼作用,甚至被軍閥用來作為文飾其統治的工具。

省議會字典分解

省議的解釋 審察議處。 清 昭槤 《嘯亭雜錄·郭劉二疏》:“聖明時有詰責,漫無省議。”

會國語字典 會 (會) huì 聚合,合攏,合在一起:會合。會審。會話。 多數人的集合或組成的團體:會議。開會。 重要的或中心的城市:都(d?)會。省會。 彼此見面:會面。

多學一學:省中【歷史知識】

指皇宮之內。據蔡邕《獨斷》,本為禁中,因避漢元帝皇后父王禁之諱,故改稱省中。或以為漢代原有禁、省之別,非自避王禁諱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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