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研究所

歷史字典解釋

法行政部直轄機構。國民黨政府設定,依照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司法行政部法醫研究所暫行章程》的規定,掌理關於法醫學的研究,編審民、刑事案件的檢定、檢驗,及法醫人材的培養事宜。設所長一人,科長兼技正二人,技正二人,技士七至九人,事務主任一人,事務員六至八人。所內分設兩科一室;第一、第二兩科,分掌本所各項業務;事務室,掌理所內事務。各科室得分股辦事。

詞語分解

  • 法醫的解釋 ∶通常為委任的政府官員,必須有醫學專長,主要職能為:對死於暴力、 * 或可疑犯罪行為的屍體進行檢查並探索其死因,施行屍體解剖,有時由其提出審訊 ∶有醫學專長的負有法律責任的官員 ∶法醫學的大夫詳細解釋
  • 研究所的解釋 思考或研究問題的地方

歷史官職推薦:倖臣

倖臣,也寫作幸臣,即帝王親近寵愛的大臣。《後漢書·蓋勛傳》:“靈帝召見,問:‘天下何苦反亂如此?’勛曰:‘倖臣子弟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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