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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輕刑

西漢建立後,蕭何參考《秦律》,制定了漢律九章。九章律雖較秦刑為輕,然肉刑仍有黥刑、劓刑、刖刑等殘害人肢體的刑罰。文帝前元十三年 (公元前167年),齊太倉令淳于意因罪判刑,解赴長安,其幼女緹縈隨父前往,上書文帝說:死者不可復生,受了肉刑的人雖欲改過自新,但被殘肢體也無法恢復。緹縈請求做官奴婢,以贖其父刑罪。文帝感到肉刑過於殘忍,下詔改黥刑為城旦春,改劓刑為笞三百,改刖刑為笞五百。景帝時又改笞五百為笞二百,改笞三百為笞一百。文帝時還先後廢除了誹謗妖言罪和收孥相坐律。當時犯罪者減少,以致刑具都措置不用。

文帝輕刑字典分解

輕刑的解釋 (1).減省刑罰。《韓詩外傳》卷三:“省事輕刑,則痿不作。”《宋書·沉攸之傳》:“今皇上聖明,將相仁厚,約法三章,輕刑緩賦,年登歲阜,家給人足。”(2).猶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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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滿洲正黃旗人,字式岩。道光進士。鹹豐四年(1854)由衡永郴桂道遷廣西按察使。十一年升任湖南布政使,兼署巡撫。調任廣東布政使。同治十一年(1872)任廣西布政使。光緒元年(1875)改遷四川布政使。次年擢雲南巡撫,未赴任即調山東巡撫。五年被降三級調用。十年任金州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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