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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丁

清代人丁之一種。明代軍隊按衛所編組,三分守城,七分屯田,謂之軍丁。清改衛所軍丁為屯丁,仍耕種屯田,交納田賦,在有漕地區,則負責運送漕糧。初不納丁銀,康熙十三年(1674),以三藩亂起,軍費開支浩大,始照州縣人丁之例,派征丁銀。為保證漕糧運輸,不使民屯相混,政府令其另立戶籍,每五年編審一次。編定冊籍,由糧道掌管。如私改戶籍,竄入民籍,按律治罪。雍正二年(1724)後,無漕地區衛所陸續併入州縣,屯丁亦相繼改歸民籍,惟有漕地區仍保留之,協濟漕運,直至清末。又,乾隆年間,台灣高山族人組成屯田防衛組織,其兵丁亦稱屯丁。參見“屯番”。

屯丁字典分解

屯丁的解釋 屯田之人。 清 嚴如熤 《三省邊防備覽·策略》:“核其田為屯田,編其人為屯丁。”《清史稿·食貨志一》:“三年,定屯田官制……改衛軍為屯丁。” 沉從文 《邊城》

屯的解釋 屯 tún 聚集,儲存:屯糧。屯積。屯聚。 駐軍防守:屯兵。屯墾。屯田(駐軍開墾田地)。 村莊:皇姑屯。屯子(村莊)。 屯 zhūn 困難:屯蹇(不順利,艱難

丁的解釋 丁 dīng 天干的第四位,用於作順序第四的代稱:丁是丁,卯是卯。 成年男子。 人口。 從事某種勞動的人:園丁。 丁 zhēng 〔丁丁〕象聲詞,形容伐木、下

多學一學:屯丁編審【歷史知識】

又稱運丁編審。清代定期對衛所屯丁進行的戶口清查。順治五年(1648),開始編審全國人丁,屯丁負有耕種屯田、運送漕糧之責,故別立戶籍,另行編審。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政府停止編審人丁,因屯丁直接關係漕糧的運輸,特規定,除向不歸運屯丁一體停其編審外,各省運漕軍丁繼續編審,每四年一次,由糧道負責清查造冊,送總漕核查題奏。直至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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