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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房法

宋代科舉考試考校試卷的一項規定。舉人三場試卷,分發貢院內各房,由點檢試卷官考校,決定去取高下。遇舉人與本房考官有親嫌時,轉送他房考校,稱“避房法”。銓試、公試、上舍試均採用此法。

避房法字典分解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也學習下:避驄馬【歷史典故】

《後漢書.桓典傳》:“是時宦官秉權,典執政無所迴避。常乘驄馬,京師畏憚,為之語曰:‘行行且止,避驄馬御史。’”後以“避驄馬”指迴避侍御史,形容御史威嚴。唐 孟浩然《與黃侍御北津泛舟》詩:“本欲避驄馬,何如同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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