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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用語。即以他官兼代某職,稱判某職或判某職事。始於北齊。如以銀青光祿大夫判祠部尚書事,儀同開府行參軍判集書省事等。唐、五代以高官兼掌低職曰判,如以尚書判三司戶部、度支事。宋初,二品官領三品州、三品官領四品州、四品官領五品州,皆稱判某州。其後,僅輔臣宣徽使、太子太保、尚書僕射領州府,始稱判。又,元豐改制前,三省、六部二十四司雖有正官,非特旨不治本司事,而類以他官主持,曰判。金代官銜中凡帶“判”字者,不帶“行”、“守”、“試”、“充”。②官名。金代抄紙坊置,從九品;南京豐衍東西庫置二人,正九品。

判字典分解

判的解釋 判 pàn 區別,分辨,斷定:判明。判辨。判據。判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判斷。 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判若鴻溝。

多學一學:判錄司司正【歷史官職】

參見“判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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