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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判官

官名。唐中期,節度使、觀察使及設團練使、防禦使之州皆置為幕職,由各使自行辟舉。五代後唐明宗時設刺史之州亦改防禦判官而置,不得兼錄事參軍。北宋於各軍事州置,助理行政,掌簿書案牘文移付受督催,後為七階選人第三階,神宗定從八品,徽宗改名文林郎。南宋復置,以選人充。遼節度使置,位行軍司馬下、掌書記上。

軍事判官字典分解

軍事的解釋 [military affairs] 與軍隊或戰爭有關的事情曉暢軍事。——諸葛亮《出師表》軍事演習

判官的解釋 [official] 唐宋時輔助地方長官處理公事的人員,借指閻王手下掌管生死簿的官坐謫興國州判官。—— 清· 張廷玉《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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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國民黨政府設定,由總司令部的政治訓練處演變而來。設部長一人,上將級;副部長二人,中將級。下設部長辦公廳、總務廳及第一至第三廳。部長辦公廳,掌理全部例行事務、關於部長、副部長交辦的重要事件以及文電承轉事務。設秘書長一人,中將或少將級,下設秘書、副官及事務人員若干人。總務廳掌管全部的人事、財務管理、文書業務,設廳長一人,中將或少將級,副廳長一人,少將級。下轄處、科及印刷廠、運輸隊等。第一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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