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和議

紹興和議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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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宋金和議。計有兩次。(1)紹興八年(1138)和議。七年,金廢偽齊豫,左副元帥完顏昌(撻懶)遣宋使王倫南歸,許宋議和。八年,秦檜第二次拜相,與金議和。主要條款有:1.宋對金納貢稱臣,貢歲幣銀、絹各二十五萬兩、匹;2.金以由偽齊管轄的陝西河南歸宋,以改道後的黃河為界;3.金歸還宋徽宗棺木及欽宗、高宗生母韋氏與宗室等。九年,金完顏宗弼(兀朮)發動政變,殺完顏昌。十年,出兵奪取陝西、河南,和議遂廢,其第三項內容除原居東京的宗室得南歸外,其餘都未及執行。(2)紹興十一年和議。宗弼因戰事失利,漸有和意。高宗、秦檜決定放棄淮河以北土地,宋金乃再定和議。主要條款有:1.宋金間以西起大散關、東沿淮河之線為界;2.宋割唐州(治今河南唐河)、鄧州(治今河南鄧州)、商州(治今陝西商州)、泗州(治今江蘇盱眙北)及和尚原方山原等地;3.宋向金稱臣;4.宋每年向金貢納絹、銀各二十五萬匹、兩;5.金歸還宋徽宗棺木與高宗生母韋氏。次年,金使持誓書到臨安,冊高宗為宋帝,國界亦於是年劃定。紹興十二年為壬戌年,故又稱“壬戌之盟”。

詞語分解

  • 紹興的解釋 .承繼前業,振興昌盛。 漢 桓寬 《鹽鐵論·誅秦》:“賴先帝大惠,紹興其後。”《南齊書·王融傳》:“ 融 以父官不通,弱年便欲紹興家業。”《舊唐書·文苑傳下·劉蕡》:“其間明聖相因,憂亂繼作,未有不
  • 和議的解釋 戰爭雙方的和談會議詳細解釋.關於停戰、講和的主張。 宋 沉作喆 《寓簡》卷八:“ 秦會之 既主和議,大帥皆罷兵權。” 明 王瓊 《雙溪雜記》:“ 正統 己巳秋,兵部尚書 于謙 以社稷為重,力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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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時渤海十五府之一。於挹婁故地置。當在定理府以北,治所說法不一,或說在今黑龍江、松花江匯合處一帶,或說在俄羅斯濱海邊疆區奧耳加附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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