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評事
官名。大理寺屬官,隋大業三年(607),由大理評改為此名,置四十八員,掌推按刑獄,正九品。唐貞觀二十二年(648),減至十員,從八品下,掌出使推覆,後加為十二員。北宋初猶有定員,與大理正、丞分掌斷獄,其後別置詳斷官,本官遂為寄祿官。元豐改制,置十二員,凡隸左斷刑之事務則與大理司直詳斷。南宋減為八員,正八品。金天德二年(1150)置三員,正八品,掌按察刑名,參議疑讞、披詳法狀。明洪武十四年(1381),置左評事四員、右評事八員,正七品。永樂元年(1403)改左、右各六員,如刑部、都察院諸司道,各帶管直隸地方審錄,二年復舊。弘治元年(1488),裁減右評事四員。清順治元年(1644),定堂評事滿、漢各一員,正四品,十六年改正七品;康熙六年(1667)升正五品,九年定正七品,三十八年定左、右評事滿、漢各一員,掌左、右兩寺章奏。
大理評事字典分解
大理的解釋 (1).掌刑法的官。 秦 為廷尉, 漢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復為廷尉。 北齊 為大理卿, 隋 唐 以後沿之。《韓非子·外儲說左下》:“
評事的解釋 [appraise things through discussion] 評議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