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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巨貪李乘龍一審被判處死刑

1999年1月27日

1999年1月27日上午,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廣西貴港市副市長李乘龍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進行一審判決,被告人李乘龍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庭經審理確認:李乘龍於1991年至1996年在擔任中共玉林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和權力、地位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梁偉強等21人和單位所送的賄賂款合計人民幣374.5689萬元、美元2.5萬元、港幣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庭認為,李乘龍的家庭全部財產總計人民幣1611.8萬元、港幣0.966萬元、美元2.5321萬元、台幣0.1萬元、澳大利亞幣500元以及首飾一批。李乘龍對其巨額財產來源交待有證據或符合事實情況的財產總額為人民幣961.4542萬元、美元2.5萬元、港幣1萬元李乘龍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產有人民幣650.413739萬元、港幣0.966萬元、美元321元、台幣0.1萬元、澳大利亞幣500元以及首飾一批,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認為,李乘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乘龍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為了嚴肅國法,懲治腐敗,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依法判處李乘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沒收其受賄所得人民幣374.5689萬元、美元2.5萬元、港幣1萬元;追繳其收受他人送紅包及財物合計人民幣230.9812萬元;追繳其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差額財產650.4萬元。
1000多名各界民眾、新聞記者以及被告的親屬參加了宣判大會。

1月27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