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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審議

2004年6月21日

2004年6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對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草案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在企業破產後,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的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其他費用作為第一順序清償;在債權申報時,勞動債權無須申報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記入債權表並予以公示。此外,這部法律草案還將通過一系列的規定來保障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

6月21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