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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亦稱《憲法大綱》二十三條。該大綱以確保封建專制制度,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為根本目的,表明清政府名為立憲,實則加強帝制專政。

1908年9月22日

1908年中國清政府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檔案。總計23條,由“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構成。由憲政編查館參照1889年《日本帝國憲法》制定,刪去了日本憲法中限制君權的有關條款,充分體現了“大權統於朝廷”的立法旨意。《欽定憲法大綱》規定:“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皇帝有權頒布法律,發交議案,召集及解散議會,設官制祿,黜陟百司,編訂軍制,統帥陸海軍,宣戰媾和及訂立條約,宣告戒嚴,爵賞恩赦,總攬司法權及在緊急情況下發布代法律之詔令 。並且“用人之權”,“國交之事”,“一切軍事”,不付議院議決,皇帝皆可獨專。另外,又以附則形式規定,臣民有納稅、當兵、遵守法律的義務。在法律範圍內,享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擔任公職等權利和自由。《欽定憲法大綱》確認了君主立憲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於君權強大,議院立法權和監督權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權利微不足道並缺乏有效保障。
  《欽定憲法大綱》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斷高漲的形勢下於1908年制定和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檔案,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君主立憲制,帶有濃厚的的封建性。《大綱》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君上大權,意味皇權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權利義務作為附則,表現了清朝統治者重軍權、輕民權的一貫性,但它在中國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確規定了臣民的權利義務,這對於開啟民智,培養近化的法律意識具有一定的意義
  《欽定憲法大綱》內容: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三、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員, 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五、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免涉分歧。
  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十二、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定。
  十三、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十四、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二、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四、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五、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六、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八、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九、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9月22日發生的事情: